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标杆,推进质量发展,建设质量强区,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陕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和《铜川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台区政府质量奖是区政府对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印台区政府质量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质量工作成绩突出、质量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区同行业领先地位、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企业或组织。

“印台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质量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区同行前列、在全区同行具有引领作用或在质量管理模式创新、品牌建设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企业或组织。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进行评审。

第五条  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次。原则上每届授予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2家,提名奖不超过2家。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六条  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印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质强委)是“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领导机构,印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质强办)具体负责“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工作。

第八条  区质强委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区质强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
  (二)对申报企业(组织)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名单;
  (三)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进行评审,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评审组长从中、省、市政府质量奖专家库中选取;
  (四)向区质强委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六)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条  评审组一般由3名以上(含3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一)对企业(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组织)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组织)质量工作情况;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印台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组织),均可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质量强区有关规定措施,主动服务印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在印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有卓越的经营绩效,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质量管理水平处于本区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实施或参照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质量管理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者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加分。

(一)获得陕西省质量奖、陕西省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

(二)获得铜川市质量奖、铜川市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

(三)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或组织(标准成果依据国家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认定);

(四)获得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是指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牌的景区)

(五)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安全认证、职业健康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等自愿性认证的企业;

(六)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陕西省建筑工程长安杯的企业;

(七)服务、建筑、环保行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命名表彰的企业或组织;

(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发明专利的企业或组织。

  第十五条  区政府质量奖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审定批准、颁奖表彰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区质强办在区政府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区政府质量奖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质强办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2、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3、自我评价报告;4、其他材料。

《印台区政府质量奖申报表》由区质强办制订,申请企业(组织)应经所在镇(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区质强办。

  (三)资料评审。区质强办对申报企业(组织)的基本条件、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予以受理。区质强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各评审组成员对照评定标准及实施指南逐条打分,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名单。

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组织),向推荐组织或申报企业(组织)反馈评审结果。

(四)现场评审。区质强办根据进入现场评审企业(组织)名单,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参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的评价要求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2012),标准总分为1000分。按实际得分由高及低排序,取前5名作为当年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候选对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组织)确认。

(五)综合评选。区质强委对评审专家组提交的书面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复核和综合分析研判,提名入围区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企业(组织)名单并报区政府审核。

(六)社会公示区质强委对入选企业(组织)在区政府网站、铜川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向全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7
  (七)审定批准。
社会公示期满如无异议,区质强委将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区政府发布公告。

   (八)颁奖表彰。在区质强委召开的年度工作大会上,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由区长颁发区政府质量奖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区政府奖励10万元;

(二)对获得区政府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区政府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政府质量奖经费由区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印台区技术改造等项目资金应优先考虑区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发改、经贸等部门要为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绿色通道服务。各金融机构为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二十条 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其评定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组织)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区质强办应会同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获奖企业或组织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充分发挥区政府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质量奖证书由印台区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获奖企业(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获奖企业(组织)在有效期内不得再度申报。超过有效期的可提出复评申请,通过复评的,只颁发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企业(组织)政府质量奖。

(一)申报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有较大质量责任投诉,消费者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的;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获奖企业(组织)经区质强办核实,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负责区政府质量奖审定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保守申报企业(组织)的商业秘密,在评审过程中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区质强办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应当以实名提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区质强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证据充分的异议予以受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区质强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区质强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异议调查。

第三十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质强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印台区质量强区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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