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马锡五

马锡五(18981962)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国十九年(1930)追随刘志丹参加革命活动,曾与刘志丹踏勘南梁山区,为创建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区革命根据地提供了依据。此后,历任南梁游击队、西北反帝同盟军、红二十六军军需,负责为部队筹备粮饷和枪支弹药。1935年春加入中国共产党。民国二十三年(1934)五月至19364月,历任陕甘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供给部部长,陕甘省苏维埃政府粮食部长、经济部长和省苏维埃政府主席,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19379月,任庆环分区专员公署专员。19417月后,任陇东分区专员公署副专员、专员。19431月,受到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表彰奖励,毛泽东主席为其亲笔题词:“一刻也不脱离群众”。同年3月,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曾公断华池县封捧儿(“刘巧儿”原型)婚姻案、审理平反了曲子县苏发云三兄弟谋财杀人案、解决了合水县两起土地纠纷案等民事、刑事案件,被群众称为“马青天”,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被广泛推广。19464月,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共和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959年,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马锡五树起了人民共和国司法战线的一面旗帜,被誉为“法曹英贤”,也曾多次受到毛泽东主席的赞扬;其审理的案例和司法实践,还被编入中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教材。1962410日病逝于北京,享年6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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