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对失地农民生活安置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与发展,许多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其生活方式与生存状态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安置好失地农民生活,使他们能够获得持续性的发展,这对我们的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与要求,对此,作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

一,   
失地农民的生存状态

随着改革的深入,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全面铺开,城市化进程的提速,迅速催生出一个急剧膨胀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这种情况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人多地少的发达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从整体情况来看,所被征土地大大集中于交通便利和地区发展相对较好的村居,年轻的文化素质高的失地农民早已摆脱靠田吃饭的观念,拥有一技之长,他们面临的是物价飞涨,养老,医疗等问题的压力,而年龄大的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所面临的便是基本生存问题。由于在征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分配失地农民补偿款混乱等一系列不公平现象,这些直接导致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失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行失地安置方式的短期性和不平等性:目前,农民失地后,主要有以下几种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后自谋出路、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以及目前部分地方正在探索的土地换社保安置。目前,这些安置多少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货币安置,往往有两个弊端,一是安置标准不一。由于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补偿标准时把征地用途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根据公路建设、水里保护、企业用地、商品房开发等不同用地途径,而使农民的补偿费差异较大,甚至相差数倍,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其次,一次性补偿费终究有限,一旦用完或使用不当提前用完,如果赋闲在家,又无土地耕作提供生活资料,则失地农民维持生计就非常困难了。

2、征地单位以及原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安置,在短期来讲确实体现了失地农民实现就业,如保安、保洁、保绿等工作,但其工作往往是不稳定的,收入也是不确定的。要视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而定,一旦征地单位或原集体经济组织自身难以为继,那么这批失地农民同样生活无着。

3、土地换社会安置,这是目前苏南地区积极探索或实行的新的安置方法,但是该办法也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新办法出台前的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如何衔接,地方政府有无财力承受;二是土地征用补偿用于社会保障是否能够实现自我平衡和可持续发展,会不会给下届政府带来较大的隐性债务;三是由于征地用途不同使得补偿标准不一,最后体现在个人的社会保障待遇上如何确定能否实现相对公平;

(二)农民失地后就业无门:目前,农村有一技之长的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高,接受过相应技能培训的农民,早已找到工作,而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以种植业为主、没有工作经验和技能或者年龄偏大的的农民,根本无法找到工作。由于缺乏就业和创业能力,农民失地后就处于坐吃山空的状态,未来的生活极不稳定。

(二)农民失去土地后缺乏社会保障:由于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还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而现行的安置办法往往未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因此,一旦土地被征用,农民就失去了基本生存的生活底线,务农土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价,生活在城市边缘,成为新的城市弱势群体。

三、对策建议

一是规范征地补偿,建立公平的基本补偿标准,对于用于用途相同的征用土地

,对所有群众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坚决杜绝相邻地块补偿悬殊大,被征地农民无法理解和接受。补偿金实行统一管理,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资金应由县以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是采取多种途径促进失地农民就业,首先要确定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抓好失地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社会资源,如现有的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失地农民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以及针对性就业的对象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劳动素质,增强其就业竞争力;其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失地农民的就业提供信息,并组织好失地农民的劳务输出,为其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再次,要鼓励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实现就业,在鼓励就业的优惠政策享受方面,若失地农民已属于非农业户口,则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关于税收、行政性收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小额贷款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若失地农民仍属于农业户口,则享受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是合理享受社会保险,为减少失地农民在市场经济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全必要的。社会保险安置是将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列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被征地对象签订安置协议,对符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为其设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月发放养老金。在目前政策条件下,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虽然增加了社会保障负担,但是有利于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城乡一体化的顺利实施,长远来看是值得的。

四是住房安置,是指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后,以现代城市小区标准,在城乡结合部为失地农民建造多层住宅,既解决失地农民住所,又能靠出租多余房子增加收入,加快失地农民向市民身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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